舉例:納稅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銷售額為10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yè),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jīng)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納稅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jīng)營月份6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6×12=2400萬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yè),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jīng)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納稅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1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jīng)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1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jīng)營2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2×12=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