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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印花稅繳納需注意的問題

時間:2018年03月29日 信息來源:中國稅務 點擊: 加入收藏 】【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了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訂立應稅合同,設立營業(yè)賬簿四種需要繳納印花稅***應稅行為。營改增后,增值稅價外稅***特點,使得納稅人對除領受權利、許可證照外***其他三類印花稅***繳納容易產生困惑。本文結合案例,提示這三類應稅行為在印花稅征繳過程中應關注***風險。

  一、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

  投資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印花稅征繳容易出現兩類錯誤:一類是認為投資方與接受投資方書立了產權轉移書據,應當繳納印花稅,這樣容易造成多繳印花稅;另一類是接受投資方將營業(y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進行增值稅價稅分離,容易造成少繳印花稅。

  防范第一類錯誤時需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將“產權轉移書據”解釋為“單位和個人產權***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書據”。因此,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簽訂***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協議,即股權投資協議,雖然實現了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轉移,但這種轉移并不是通過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方式實現***,所以股權投資協議不能歸集到印花稅應稅憑證“產權轉移書據”中,即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協議不屬于印花稅語境下***“產權轉移書據”,加之前述股權投資協議也不屬于其他印花稅應稅憑證,故不應當繳納印花稅。

  防范第二類風險時需把握:納稅人設立營業(y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應當按照《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規(guī)定確定,即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確定。故納稅人接受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設立營業(y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受營改增***影響,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確定即可。

  例1.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0月,A公司以其自建于2014年***一幢辦公樓向一般納稅人B公司投資,雙方簽訂***《股權投資協議》約定:辦公樓***公允價值為2 220萬元,B公司以1元/股向A公司增發(fā)股份1 000萬股。

  1.A、B公司簽訂***《股權投資協議》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2.B公司設立***營業(yè)資金賬簿記載***資金應繳納印花稅。

 ?。?)A公司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增值稅銷項稅額=2 220÷(1+11%)×11%=220(萬元)

  B公司***賬務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2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88

  貸:實收資本1 000

  資本公積1 220

  B公司應繳納印花稅=2 220×0.05%=1.11(萬元)

 ?。?)A公司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2 220÷(1+5%)×5%=105.71(萬元)

  B公司***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2 114.2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3.43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2.28

  貸:實收資本1 000

  資本公積1 220

  B公司應納印花稅=2 220×0.05%=1.11(萬元)

  二、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上可能記載多項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稅目稅率表》對每一類應稅合同以何種金額作為計稅依據,逐一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故應稅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可用“合同所載計稅金額”來作概括表述。例如,財產保險合同可能同時記載有保險標***價值、投保金額和保險費收入等金額,根據印花稅現行規(guī)定,其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保險費收入”,即財產保險合同***“合同所載計稅金額”。

  營改增后,除借款合同因按“借款金額”計征印花稅,與增值稅不發(fā)生交集外,其他應稅合同(書據)均涉及計稅依據是否需要進行價稅分離***問題。如前所述,應稅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計稅金額”,因此,若書立***合同所載計稅金額和增值稅額分別注明***,則按合同所載計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若書立***合同所載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以包含增值稅***合同所載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不作價稅分離。

  需要注意***是,若分別注明***增值稅額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被認定為“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按價稅金額合計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此外,對于某些簽訂時不能確定計稅金額***合同,根據《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guī)定,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在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類合同在結算時將計稅金額與增值稅額分別結算***,按計稅金額繳納印花稅;未將計稅金額與增值稅額分別結算***,不作價稅分離,按包含增值稅***計稅金額繳納印花稅。

  例2.2016年11月1日,C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1份《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載明工程承包金額為10 000萬元,增值稅額1 100萬元。C公司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一份,合同載明租賃金額(含稅)20萬元。計算C公司應納印花稅。

  C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納印花稅=10 000×0.03%=3(萬元)

  C公司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應納印花稅=20×0.1%=0.02(萬元)

  例3.2016年11月1日,D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1份《專利技術所有權轉讓合同》,合同載明轉讓價款為2 000萬元,增值稅額120萬元。之后,D公司又簽訂了1份《房屋轉讓合同》,向某公司購買門面房一間,合同載明轉讓價款為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計算D公司應納印花稅。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納稅人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但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免稅,故本例題中合同注明***增值稅符合稅法規(guī)定,同時應按合同載明***轉讓價款繳納印花稅。

  根據現行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5%。由于D公司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適用***增值稅額為17%,因此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按價稅合計金額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D公司簽訂《專利技術所有權轉讓合同》應納印花稅=2 000×0.03%=0.6(萬元)

  D公司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應納印花稅=234×0.05%=0.117(萬元)

  特別提示:

  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合同載明***增值稅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增值稅額不一致***,不再補貼印花。

  例4.2016年10月1日,E公司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1份《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guī)定,建筑工程承包價款按照成本加成法進行結算,E公司按建筑工程實際成本***113%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2017年6月1日工程竣工結算,實際發(fā)生建筑成本10 000萬元,雙方結算憑據顯示,E公司應當向某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10 180萬元,增值稅1 120萬元,結算憑據上注明***增值稅額符合稅法規(guī)定。計算E公司應納印花稅。

  2016年10月1日,E公司應納印花稅=5元

  2017年6月1日,E公司應納印花稅=101 800000×0.03%-5=30 535元

  特別提示:

  本例中,E公司若選擇匯總繳納印花稅,應分別于簽訂合同及結算之日起一個月內匯總繳納印花稅。

  三、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不作價稅分離

  根據現行規(guī)定,書立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這兩類應稅行為印花稅***征收方式有3種:按件貼花、匯總繳納、核定征收。根據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有以下3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根據該項規(guī)定,核定書立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前提是納稅人不能如實提供印花稅***計稅依據--合同所載計稅金額。因此,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也是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故不存在對核定***計稅依據進行增值稅價稅分離***問題,但會計上單獨核算***增值稅是否應當包含在內,我們需要特別關注。

  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根據前述規(guī)定,若同行業(yè)同類合同簽訂***慣例是合同所載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時,也應將納稅人會計上單獨核算***增值稅額包含在印花稅***計稅依據中;若同行業(yè)同類合同簽訂***慣例是合同所載計稅金額與增值稅分別注明,則經納稅人舉證,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時,可不將會計上單獨核算***增值稅額合并計算。

  ——本文載于《中國稅務》雜志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