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6-15
為保障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延期繳納稅款辦理工作的順利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對延期繳納稅款辦理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現(xiàn)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范圍內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由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統(tǒng)一受理。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可以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號)提出申請。選擇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材料。
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及審批流程中涉及的稅務文書由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統(tǒng)一出具。納稅人可以到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直接領取相關文書和送達回證,也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或書面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郵寄送達。
三、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僅需向一個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提供一套資料,所有資料均為一式一份。具體包括: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xù)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四)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
(五)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支出預算;
(六)資產(chǎn)負債表;
(七)因不可抗力,導致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當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復印件。
此外,納稅人在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時,經(jīng)辦人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用于查驗。委托他人辦理的,代理人應提供代理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用于查驗。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